抵押担保债权最高额的确定理由从国外立法和抵押担保债权最高额的特点来看,抵押担保债权最高额的确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理由,也可以根据约定的理由根据法律。一般来说,有几个原因可以确定。
1。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对最终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最高额抵押将无限期延长,最高额抵押内的抵押担保价值将一直被剥夺,这对抵押权人非常不利。
2。最后清偿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决算期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在决算期间届满时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之所以实行期末会计制度,不仅是为了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债权确定权。如上所述,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在设定最高抵押权三年后行使确定请求权。
3。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是确定最高额抵押的理由。日本《民法典》第398-20条第1款规定:当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发生变化、交易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原被担保债权的认定不发生时,以最高额抵押权作为被担保债权的认定。
4。抵押品被迫拍卖。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强制拍卖的,抵押权消灭。因此,在最高额抵押期限内,要拍卖抵押物,必须确定最高额抵押。因此,强制拍卖抵押物也是确定最高抵押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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