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一般地说,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2.决算期届至。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一、最高额担保合同和一般担保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2、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3、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一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二、一般额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
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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