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时间:2023-02-09 11:40:45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二、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何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

(一)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允许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自由转让。

(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在确定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与单个的债权之间并无从属性,债权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和转让。

(三)但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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