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吗
时间:2023-04-04 15:02:26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债权债务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主债权不成立的,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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