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容践踏,征收方断电“逼迁”被最高院确认违法
时间:2023-04-18 17:53:45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对补偿事宜不能达成合意被征收人未在征收方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等待被征收人的往往是各种逼迁措施,断水断电就是其中最简单有效的一种,有的被征收人往往顶不住压力选择妥协,那么面对这种逼迁手段,被拆迁人该如何正确应对?

某公司2005年从其他公司手中转包了60亩场地及全部建筑。2006年,该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增建部分经营性用房。2012年,当地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

因补偿不能达成合意,2014年12月,城乡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不为所动,眼见“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没有起到效果,2014年12月6日指挥部向电力公司发送《关于停断XXX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

该公司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出乎意料,征收方的断电行为一审即被确认违法,征收方不服,又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主要因为该公司聘请的律师抓住了以下三个关键点:

涉案的建筑物最晚的在2006年就已经建成,一直未被认定为违建,在征收开始后又由城乡规划局作出违建认定,可见征收方认定违建的目的明显是“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被诉的是区政府通知停电的行为,只涉及经营行为,与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无关;

根据《XX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停水、停电措施应仅限于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且依法作出停水、停电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也就是说区政府无权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作出停电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胜诉,都离不开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熟练运用,晏清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断电逼迁情况,首先要与供电公司取得联系,问清断电缘由并录音,如果是征收方直接破坏线路,要及时拍照录像取证,然后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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