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如果误差超过3%,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卖方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则需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事先约定的价格,由买方补足并承担,卖方不再承担或返还。若误差未超过3%,则按实际房价进行结算。
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如下:若超误差超过3%,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卖方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则需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事先约定的价格,由买方补足并承担,卖方不再承担或返还。若误差未超过3%,则按实际房价进行结算。
房 屋 超 误 差 处 理 办 法
根据我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及其权属人给予的补偿,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超误差问题可能会导致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应得的补偿。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房屋超误差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的,应当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支付相当于应征收房屋价值的价款。同时,根据该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其权属人给予临时安置或者周转住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征收部门在遇到超误差问题时就无权处理。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给予的补偿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超误差问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因此,针对房屋超误差问题,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以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被征收房屋权属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房屋面积误差问题备受关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房屋超误差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给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的,应当向其支付相当于应征收房屋价值的价款,并对被征收房屋及其权属人给予临时安置或者周转住房。对于超误差问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因此,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必过于担心,房屋征收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被征收房屋权属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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