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程结算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收到的欠款?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修复。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项目,以及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保修基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基金。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何打工程质量官司?
(1)工程质量纠纷立案阶段,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外,还应特别注意案由和管辖。
合同立案审查主要包括诉因审查和管辖权审查两个方面。在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纠纷都是以其他类型合同的形式发生的,因此既要审查基本合同的形式,又要审查基本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程质量合同受总包地区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在审前准备过程中,除了交换证据和初步质证外,通常还需要司法鉴定。其次,在审前准备中要注意被告人的反诉和抗辩。(3)审查工程质量合同的有关程序。
2。项目质量合同履行过程的评审。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当庭质证,充分听取双方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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