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产生产业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生成筹备组成员;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人。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4、准备工作;
5、准备工作公告;
6、业主大会召开;
7、备案;
8、持备案证明,刻制印章;
9、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名单等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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