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运营需求,用人单位有权在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商讨后,对现有工作日程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实际的业务需求,允许适当的延长工作时长。
然而,用人单位在逼迫劳动者过度加班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用人单位会拟定不恰当、缺乏科学依据的劳动定额标准,导致多数职工在严格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的常规情况下无法完成预期的生产任务。
为了跟上公司所设定的工作进度目标,取得足够的收入支持自身的日常生活开支,这些被强制要求的务工者只好选择在固定工作时长外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间投入,从而变相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加班安排。
然而,如果雇主在周末或其他法定休息日组织员工参加会议,且讨论内容与工作息息相关,那么这段超出规定时间范围的工作情况实际上就构成了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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