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投资人存在什么风险
(一)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风险。管理人通过投资人招募程序可以初步确定重整投资人,并与其签订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重整投资的最终确定完成。其后,管理人将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若重整计划未被通过,法院也不同意裁定批准,则投资通道将被封锁,重整失败。若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并被法院批准,或使未获得表决通过但获得法院强制批准,则重整计划将转入执行阶段,此时,重整投资还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如重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影响债权清偿也将导致重整失败,债务人将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二)共益债务不足的风险。重整期间,管理人可能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但因此产生的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继续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方承担,可能影响投资成本。
(三)余债风险。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
(四)部分资产变现风险。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这些应收账款可能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管理人应就此提示重整方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在房企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向重整方移交债务人企业后,因部分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如网签备案未被解除等)也会影响此类资产的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五)管理风险。部分房企重整中,因项目停工时间较长,交房时间延期又不能及时全额清偿违约金,可能导致购房业主群体对物业管理产生抵触情绪。重整方接管企业后,面临上述物业管理的风险,需要做好相应的稳定工作。
二、公开招募投资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表决决定公开招募投资人的程序和结果,法院和管理人作为中立主体不宜作出最终商业决策,管理人有提议权;
(二)偿债金额之外的标准可能对选定投资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招募条件中明确记载具体的选定标准;
(三)投资人选定之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三、什么是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实践中也称为重组方或重整方,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整企业的新债权或者股权,进而实现对重整企业的控制或获得一定的商业回报。司法实践中,重整投资除了资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外,也可能是同行业和上下游企业,有时候还可能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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