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p>女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会和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附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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