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既不是由中级法院管辖,也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一般性的规定,理论上应该属于专属管辖。对于这个一般性的规定,还有一些例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
1、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组成;
3、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是:1、破产企业经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2、破产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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