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4、职工上述情形,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单位宿舍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介绍:A企业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A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楼中的员工朱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朱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觉得很冤枉,为什么好心反而办坏事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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