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才算伤,休息时猝死是不算工伤的。工伤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个是受伤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第二个是受伤的地点为工作地点。第三个是受伤的原因与工作有关。显然休息时猝死不符合上述的条件。
陪酒猝死符合工伤判定标准
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都有明确定义。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
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陪酒猝死认定为工伤,引发质疑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整体大利益,而忽视单个职工的小权益,王玉东未能经受住酒精考验,才造成杯中悲,但陪酒的代价不应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对于这种因公殉职,认定工伤无可厚非。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因工作之外的醉酒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这种醉酒与职务无关,也非工作必须内容,这种伤亡虽然是工作中发生的,却是由职工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坚持工作,出现了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显然,这里醉酒导致的伤亡中的醉酒,不能包括领导安排的陪酒,否则就会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看到,因公陪酒的人不但受害最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迫不得已,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因此,将陪酒猝死认定工伤,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至于陪酒中涉及到的公款吃喝、参与陪同的人员的责任认定等问题,那是另一个话题,与能否认定工伤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因此如果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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