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任生竹自1994年退伍以来,9年未能参加工作。今年经过一、二审艰难诉讼,依法获得了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补偿。
任生竹是1993年退伍的非农业人口复退军人,1994年9月份由河北省元氏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安置到联社工作。元氏联社接受了安置介绍信和本人档案,但以无安置指标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批准为由未安排其工作。后任生竹多次找元氏联社交涉未果,于是,2000年12月14日,任生竹以元氏联社侵犯其劳动权利为由,将元氏联社告上法庭。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以起诉理由不充分为依据,驳回了起诉。任生竹不服裁定,于2002年上诉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市中院于2002年11月24日做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高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4年1月14日高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元氏县联社立即恢复原告任生竹的劳动权利,并支付任生竹自1994年9月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标准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元氏联社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市中院,中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几经周折的任生竹诉元氏联社侵犯其劳动权利一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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