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公民,医院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卫生站出具;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在家中故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公民,该医院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参 考 素 材 , 家 中 死 亡 者 如 何 开 具 死 亡 证 明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家中死亡者应由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死者死亡后遗产开始时起七日内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由其出具死亡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病历、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等有关证明、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申请火化所需有关材料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死亡证明。
因此,家中死亡者应由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由其出具死亡证明。同时,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还应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病历、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等有关证明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死亡证明。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病历、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等有关证明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死亡证明。因此,家中死亡者应由死者生前或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向死者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由其出具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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