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行,都是收到销售金或收到销售金证明书的当天。2、采用收货和委托银行收货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办理收货手续的当天。3、采用信用销售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4、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放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取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理销售货物,收到代理销售公司的代理销售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没有收到代理销售清单和货款的情况下,为了发行代理销售货物180天以上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金或取得销售金证明书的当天。7、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委托他人代理销售货物,销售代理销售货物除外),是货物转移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销售费用,或者收到申请销售费用证明书的发行收据的是发行收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预收款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股权转让的当天。4、纳税人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日或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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