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3-04-06 09:20:4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降税项目

在2020年中国增值税发生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具体内容:

1、在销售或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适用税率为13%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频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适用税率为9%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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