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伤残等级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是工伤吗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不一定是工伤。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会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是在工作场所,或者不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或者虽然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抢救超过48小时后才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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