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就算设立了居住权,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
买受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无法对抗原本已有的登记生效的居住权,当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被买卖时;
居住权人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益,而不能主张居住权已经消灭,把居住权人“轰出”房屋。
一、离婚后公婆是否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房屋用益物权。夫妻离婚前已经设立了房屋居住权给公婆的,离婚后公婆享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民法典中如何规定居住权的
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应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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