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给新婚夫妇造成精神损失的,婚庆经营者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婚礼摄影制品是一个承载人格利益、对新婚夫妻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特定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而且这种精神价值是一般人均可合理预见的。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带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当返还与其过错相应部分的服务费以外,因摄影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该特定纪念物的缺失由此给新婚夫妻带来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不仅再局限于人身权益,而是被拓展到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益。侵权人的主观形态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从行为人对行为及风险的认识程度,行为人的注意程度、是否超出了行为人在特定身份下所应当注意到的范围、发生损害的可能性等方面予以考虑。侵害的对象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些物无一例外应当与人格紧密相关,投射了当事人巨大的情感,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具有附属在财产上的无形的精神利益。必须是“严重精神损害”方可主张赔偿,可以结合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特定物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内容、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综合判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结合特定物的时间因素、特定物的来源、权利人的珍惜程度、价值内涵等来综合确定。
在这里特别提醒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己对婚礼录像、图片等这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合理注意义务,仪式开始前要认真检查录制设备、后期制作中也要认真负责,以确保新人的幸福时光可以被永远珍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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