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不同
时间:2023-08-04 20:34:28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法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否则,就会过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禁止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在本企业以外从事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不能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为了杜绝和防范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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