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有哪些建立条件
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仓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
仓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有: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1.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
3.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
4.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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