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凭证及材料要求
1.1必备材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批准机关所作出的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c、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仓储公司或第三方仓库签发的仓单、入库单或储存凭证原件
f、与质物来源相关的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供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运单、完税证明、计量码单、质保书等)
1.2其他材料
a、企业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或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2、操作重点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1.1调查评估
a、审查企业资质,考量出质人持有质物的合法性。
b、比对质押人取得质物的原始凭证,考量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合法可靠和处分权的完整。
c、现场调查,确认仓单的真伪。
d、现场查勘,复核质物数量和质量
e、根据质物的现行市值和价格走向,评判该质物至质押期末的价值。
f、评估判断行使物权的可能性和质物变现的可能性。
g、调查分析仓储方和质押人(即寄存人)的关联性。
h、调查分析仓储方的自身管理能力和资产状况。
1.2合同签定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权利质押或质押合同,质押人、借款人非同一人的,应将质押人列为共同借款人。
b、质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应约定质期届满由质权人直接取代质押人行使提货权利、变卖、拍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应备置相关委托手续为合同附件。
c、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人在限额内可以提取货物或可以置换质物的,应按《质物管理》规定,拟定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任何提贷或置换行为均应得到质权人同意。
1.3物权设立
a、凭证收取:物权凭证原件(包括仓单、供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完税凭证、提(运)单、计量码单、质保书等)及物权处分凭证材料必须收取,其他凭证材料亦必须按本节第三条第1款要求收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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