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单质押是否要背书才告质权成立?
仓单质押不是要背书才告质权成立,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需具备两个条件:
1.以书面形成订立质押合同;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也就是说,背书不是仓单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仓单质押的作用
仓单质押的作用如下:
1.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短期流淌资金不足的状况;
2.促进国内商品贸易,加快市场物资流通;
3.提供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
4.扩大企业销售,增加经营利润。
从本质上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属于仓单质押贷款的一种,只是质押标的物为标准仓单而已。
三、仓单质押融资条件
仓单质押融资条件有: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塑料产品等大宗货物。
仓单质押融资对企业的要求: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1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各大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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