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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