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首付款中包含定金这一问题,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定金是否会被扣除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商结果;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旦有一方违反合同,应按照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另外,还可以约定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然而,假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调整;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同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当降低。对于那些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的合同,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债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折抵为价款或者予以收回。而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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