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征收责任单位是哪个?
时间:2023-08-30 14:00:10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职能及其未来执行征收办法的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征收机关只会执行相关文件,而相关文件的制定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如果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外,如果土地原归农民所有,则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机关,未来将按照最新的征收办法来实施该费用。一般来说,征收机关只会执行相关文件,至于相关文件的制定,是由政府部门进行制定。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归农民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土地闲置费从何而来?

土地闲置费是指国家对城市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自批准开发建设之日起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价格征收的一种行政性费用。然而,对于哪些土地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一些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不完善,存在部分土地因客观原因导致动工缓慢,甚至未动工,这些土地应当征收闲置费。然而,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些用于民生项目、政府储备用地以及灾后重建等特殊用途的土地,不应征收闲置费。因此,对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国土资源局将按照最新征收办法实施土地闲置费,但具体哪些土地需要缴纳该费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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