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15:04:08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对受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等级鉴定根据国家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本办法适用第三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含市辖区、直辖县,下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择和聘用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培训和管理专家(2)组织劳动能力鉴定(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并保存鉴定档案50年(5)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劳动能力的初评和复评工作,自治区、直辖市对初始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不满意的,负责重新评估,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

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伤残,经治疗影响劳动能力,伤势相对稳定的,或暂停和保留工资的期限届满(包括工作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员工或其雇主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正本和副本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复制或复印的检测报告和其他完整的病案资料

(3)受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其他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延长30天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与受伤职工伤害有关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根据受伤程度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伤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需要携带的时间、地点和材料通知受伤职工。工伤员工应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评估。对不方便移动的受伤工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核实受伤员工的身份

如果受伤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调整现场鉴定时间,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的,可以相应顺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提出鉴定意见,《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劳动能力和伤残水平评定国家标准》。所有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在其意见和签名上签字

如果专家之间存在分歧,专家组的专家意见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项目:

(I)受伤员工及其雇主的基本信息

(II)受伤情况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初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也应提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审鉴定

第十八条受伤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申请初次评估、重新评估或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第十九条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三年对专家数据库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用

被聘任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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