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时间:2023-03-11 08:12:2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的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国外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抚慰金。我们知道,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警戒预防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抚慰金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因此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严重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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