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运,男,1962年11月10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陈圩村农民,现住垦利县科技局工地。
委托代理人周理,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胜利油田胜北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
法定代表人尚国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兴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0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兴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兴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上诉人李兴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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