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化工厂,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青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志,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江,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化工厂职工。住该厂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振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连中,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第一施工队队长,住广饶县丁庄镇。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盐泥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化工厂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盐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7日,广饶县丁庄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丁庄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盐泥外运协议书,协议约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丁庄公司给上诉人外运盐泥,运至南郊水库东约十公里处,每天按三方计算,每方18元,每季度结算一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未结算。1997年1月8日,丁庄公司与上诉人再次签订盐泥外运协议书,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运送地点、运量、运费、结算方式与1996年2月7日签订的协议相同,此合同履行完毕后亦未结算,直至1998年1月3日,张福居对被上诉人外运盐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丁庄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给上诉人运盐泥计款19764元;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给上诉人运盐泥计款19710元,两年共计款39474元,后被上诉人多次催要,但上诉人至今未付。
另查明,1996年张福居系东营市化工厂基建科副科长,1996年2月7日代表东营市化工厂与丁庄公司签订一份盐泥外运协议书,1997年3月任东营市化工厂现场办副主任职务(主持工作),1998年2月任东营市化工厂总务代理科长,1998年4月调离东营市化工厂。
再查明,丁庄公司于1997年4月7日变更为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公司。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东营市人民政府(97)东政函字35号通知用以证明东营市化工厂是被华泰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东营市化工厂于2000年3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运费3947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上诉人东营市化工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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