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胜利东方定向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2-06-18当事人:姜以锦、吴明村法官: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5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胜利东方定向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公路局办公楼会议室。
法定代表人姜以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0元,由上诉人东营区胜利亚胜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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