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登记成立的企业。2)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在原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3)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拟迁入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并符合拟迁入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的登记管理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无。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本委托书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本项材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本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2、涉及申请人签署的,按照以下规定填写: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其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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