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
特别清算进行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什么是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在企业自愿解散的情况下,由清算主体(一般是公司股东、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自行组织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由企业开办单位或审批机构进行的清算。一般而言,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解散的情形。因此,在普通清算中最终的清算组成员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而在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外部机构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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