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什么情况下必须受理
时间:2023-07-27 14:02:23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什么情况下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申请复核的程序

1、提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提出复核申请时要附上申请理由和证据。

2、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不受理的,则只通知申请人。

3、决定受理后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4、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为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二为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5、得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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