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企业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不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其所得额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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