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和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而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导致公共设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引起混乱现象。
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外,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房改后,居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这就造成了公共设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有些开放式小区公共设施无人管理或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居民先占先得的混乱现象。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难题
小区公共设施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健身设施、游泳池、公园和绿地等。然而,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存在许多难题,例如产权不清、维护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规范、违规占用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存在漏洞和盲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小区业主加强自我管理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同时积极监督和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此外,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监管和管理,对于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是保障居民权益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才能让小区公共设施真正为居民服务,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是保障居民权益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才能让小区公共设施真正为居民服务,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