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二、民商事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由县、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而无行政管辖区域的限制。
三、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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