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哪些人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名单怎么报
1、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2、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3、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4、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建个人账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符合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60周岁以上: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资金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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