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二、如何正确理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找法院打官司,双方会各自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对法官来说是没有亲身经历的,所以就需要证明给法官看,让法官相信。由谁来证明这些事实,就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对举证责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会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
第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
第三,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已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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