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提供电影《七剑》下载服务,网站域名注册人和经营公司被电影制作公司告上法庭。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原告XX公司是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其他收益权人。2005年6月,XX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为期一年的《七剑》使用许可协议,授权文联音像出版社在网络环境下传播该影片。2006年5月,XX公司有关人员发现被告网站的武侠电影栏目中有《七剑》下载服务,随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XX公司对发生在我国内地的侵犯《七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享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派特公司是涉案网站经营者,在未经《七剑》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XX公司和其他权利人对《七剑》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仁鼎公司虽是涉案域名的注册人,但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两被告有特殊关系,故应与派特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XX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法院酌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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