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声下载构成侵权网络公司被判赔两万
时间:2023-06-08 18:33:24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二三四歌》作铃声下载著作权协会起诉网络公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协会,该协会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石顺义、臧云飞分别是《一二三四歌》词、曲作品的作者。1993年12月14日、1996年4月13日、2001年11月1日、2001年11月2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与《一二三四歌》词作者石顺义、曲作者臧云飞分别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取得了行使《一二三四歌》词、曲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一二三四歌》词、曲作者石顺义、臧云飞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天作者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1999年4月,《一二三四歌》刊登在由同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献给祖国的歌》一书中,署名“词作者石顺义、曲作者臧云飞”。被告某通信公司是一家从事网页制作、网上商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6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公证程序,保全了被告某通信公司www.×××.com的网页,对网页中所载的《一二三四歌》铃声进行试听,同时使用“×××Recorder”软件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制作成光盘后封存,同时打印了《一二三四歌》页面内容。被告庭审时确认,自2005年4月21日,被告向公众提供《一二三四歌》铃声下载服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支出有关费用共计11567.6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在网站上停止使用侵权音乐作品;

2、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2万元,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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