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N网站因两起网络侵权案被判赔偿
时间:2023-06-05 10:11:27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www.21cn.com网站因其提供的彩信下载和网上电影观看服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两起诉讼中,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赔偿2.5万元和7万元。

河北邯郸的李子龙申请注册的个人网络空间上登载了题为“奇美雪乡”的风光系列照片10张,注明作者为“邯郸子龙”以及拍摄日期、拍摄地点等内容。李子龙发现,网站www.21cn.com的“旅游”栏目的相关页面载有与“奇美雪乡”风光系列照片相同的照片10张,并提供彩信下载服务,注明“此彩信价格为:1.9元/条”,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10张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李子龙是这组照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纪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商业性使用了李子龙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侵犯了李子龙对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情后,判决赔偿李子龙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世纪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标准不合理等为由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案件中,www.21cn.com网站首页的“影院”栏目提供电影“恋爱高手”的观看服务,并收取费用。经庭审质证,世纪龙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确认该网站播放的影片“恋爱高手”与中凯公司提交的正式出版物《狐狸精PK采花贼》,又名《恋爱的法则》)为同一部电影。

原审法院认定世纪龙公司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21cn网站的知名程度、同类作品通常的信息网络传播使用费等因素,酌情确定世纪龙公司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以及合理诉讼支出3250元。

世纪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酌定的赔偿数额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世纪龙公司没有证据确凿证明其所述的“涉案电影或同类作品的合理授权价格”,并且“授权价格”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谈判形成的,不同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新华网孔博肖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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