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网络经营者会采取私自转移或关闭用户电子邮件账户、以不正当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公开宣扬他人隐私、擅自更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不合理地利用用户信息谋利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侵犯了用户的权益。
某些网络经营者会采取以下行为侵犯用户的权益:一是未经用户许可,私自转移或关闭用户的电子邮件账户,导致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泄露;二是未经用户同意,以不正当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三是公开宣扬他人的隐私,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四是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更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五是未经用户允许,不合理地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谋利,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公开或传播。
擅 自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销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擅自更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更改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擅自更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销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个人隐私权,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擅自更改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销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个人隐私权,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