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
时间:2023-03-24 08:20:50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已领榷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生育津贴。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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