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间接性转让土地权合同中,如有违约情况出现,那么违约方理应承受相应的违约偿付义务和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当土地结构转让合同达成且经过受让者签署生效之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享受者就必须依照既定合约规定向原所有者支付土地结构转让资金。
与此同时,市、县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亦应遵照此宗土地转让合同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的土地支持服务。
倘若未能按约提供土地,那么受益人则享有单方面解除该份合约的权利,同时有权提出违约索赔诉求。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而言,他们需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支付完成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如果在规定期限逾期未能全额支付,那么原所有者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这个合约,并可依法向违约方提起违约偿付施加压力。
作为原所有者,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时,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给予受让者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那么享受者同样拥有单方面解约的权利,同时可以向违法负责方提出违约赔偿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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