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时间:2023-06-04 21:35:05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这一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这种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因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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