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等重大案件应有陪审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上述案件之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2、数量:可达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
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3、参审: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根据实施办法,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10省份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根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办法》明确,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等七种情形,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利益,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办法》提出: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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