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后发现怀孕单位认为故意隐瞒解除合同
时间:2023-04-22 20:33:19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在烟台开发区打工的女工肖某,遇到这样一个尬尴的问题:她于2014年6月23日,应聘某设计公司设计师职务,填写应聘登记表时,肖某在是否怀孕一栏填写否。可是,入职后肖某查出怀孕,当她告知公司后,没想到领导来了一个大翻脸,要求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被确诊怀孕

2014年,刚大学毕业的肖某,在烟台开发区求得一份设计师的工作。肖某正巧就是这个专业毕业,能找到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很开心,由于熟练各项设计软件操作,当天,肖某就通过面试,被该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肖某告诉媒体,由于男友和她都是本地人,两人毕业后就打算结婚,双方父母也都默认。但是,令肖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刚入职一个月后,就被医院确诊怀孕6周,初来乍到的她并没有隐瞒怀孕的情况,而是如实的告知该公司。

领导了解情况后不但没有给予照顾,反而以肖某应聘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构成欺诈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肖某表示不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有性别歧视

由于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给予了诸多保护,一些企业便在招聘过程中会对女性应聘者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进行调查,优先录用未婚女性。这就催生了职场上的隐婚、隐孕一族。那么,如果女职工在录用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或孕育情况,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呢?

根据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女职工有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只是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与合同履行并不直接相关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调查,职工也有权不予告知。

因此,即使是隐瞒了自己的婚育状况,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对签订劳动合同有决定性影响,否则,职工的隐瞒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媒体了解到,维权的肖某在应聘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是不存在用人单位主张的故意隐瞒的行为的。同时,肖某应聘的是设计师岗位,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履职要求来看,其怀孕情况,不应当对单位是否录用产生决定性影响,若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设定为未婚或未孕,属于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条件的设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在该案中,该设计公司主张肖某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依据,该公司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市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了该公司对肖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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